全球球精選!以物抵債協議無效的救濟路徑|至正-論法
本期主筆:徐晨
商事庭法官助理
西南政法大學全日制法學碩士
(相關資料圖)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相當價值的物來抵償金錢債務的做法相當普遍,在債權人可以順利通過以物抵債實現債權時,相關糾紛得以解決,但如若不能,則有可能引發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及救濟路徑的困惑。例如,當以物抵債協議無效時,債權人還能否主張基礎債權,基礎債權與以物抵債的關系是什么?債權人應如何選擇請求權相對方和請求內容以救濟權利?
一則典型案例
引申的討論
某科技公司(債權人)因與某建筑公司(債務人)之間訂有貨物買賣合同,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建筑公司無力償還貨款,科技公司、建筑公司和某裝飾公司又共同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裝飾公司以其房產折價轉讓給科技公司來抵償建筑公司欠付科技公司的部分債務,后該《協議書》被其他生效判決認定為無效。因建筑公司未能清償債務,科技公司遂訴至法院主張裝飾公司構成債的加入,要求建筑公司和裝飾公司對未償還債務承擔責任。
對本案的處理曾有過三種觀點:
1.裝飾公司構成債的加入,應當對科技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裝飾公司對科技公司欠付的貨款同意以其所有的房產進行抵債。雖然以物抵債協議被法院確認無效,但裝飾公司行為明顯是對科技公司的債務明確表示其負責清償,債的加入的意思表示明確且并不存在無效的情形,裝飾公司應當對科技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2.《協議書》具備擔保屬性,裝飾公司系以其房產對科技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協議書》成立的新債與科技公司對建筑公司的舊債之間是有履行先后順序的,僅在舊債不履行的情況下,新債才應履行,裝飾公司并非債的加入,而是以自身的財產對科技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現擔保無效,則按法律規定處理擔保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3.《協議書》屬于第三人以物抵債,實為代物清償協議。《協議書》中并無裝飾公司同意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且協議約定裝飾公司以其房產作價沖抵債務,沒有以其其他財產償還債務的意思表示,而債的加入原則上應要求新加入的債務人與原債務人承擔債務的方式具有同一性,應認定案涉《協議書》為第三人代物清償協議。《協議書》已被另案生效判決認定無效,則裝飾公司在本案糾紛中是否承擔責任的實質是《協議書》無效后的法律后果處理的問題。
第三人承諾以物抵債的
性質辨析
1.第三人承諾以物抵債不是典型的債的加入。學界雖對債的加入是僅指并存的債務承擔還是包含債務轉移存在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典型的債的加入是原本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以相同的履行內容補強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增加債權人受償的可能,原本債權債務的履行內容不發生變化。第三人承諾以物抵債,改變了原本債權債務關系的履行內容,不應被認定為是債的加入。
2.第三人承諾以物抵債不是擔保。以物抵債是否具備擔保屬性討論較多的語境是名義上簽訂買賣合同(最為常見的為房屋買賣合同),實則是為買受人其他債權提供擔保的情形,一般也被稱為讓與擔保。通常意義上,讓與擔保形式上需存在一個最初并無真實意思表示的買賣合同,在債權無法實現時,債權人轉而主張履行買賣合同以達到獲得買賣合同標的物來清償原債權債務的目的,原本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往往是被隱藏的。而回歸到爭議案例上來,并不存在一個形式上的買賣關系,蓋因標的物為房產而容易引發其行為性質與讓與擔保類似的聯想,且三方主體對原本債權債務關系也從無隱藏的意思,而是明確以第三人交付其他自有財產清償原本債權債務關系。
3.第三人承諾以物抵債在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成立新債。這里的“新債”之“新”體現為履行內容、履行主體均與基礎債權債務(舊債)存在區別。新債順利履行,舊債當然消滅,但在第三人作出承諾但尚未履行前,該新債與舊債之間也存在復雜的關系。通說認為,以物抵債既可以成立債的更新,即以物抵債的協議成立生效之后,舊債即歸于消滅,新債替代了舊債而成為債權人請求權的客體,債權人僅可以主張要求履行新債;以物抵債也可以成立并存式的新債清償,新債不履行則舊債不消滅,以物抵債協議的達成并不當然消滅舊債,債權人對原債務人依然享有請求權。在確定以物抵債協議是屬于新債清償還是債的更新時,應首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若約定不明,則應優先考慮對債權人的保護,認定構成并存式的新債清償,也更加符合通常社會生活中債權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債的償還方式的初衷。
基于上述分析,合議庭最終結合具體案情認定前述爭議案例中的《協議書》構成并存式的新債清償。
第三人承諾以物抵債協議無效后的救濟路徑
以物抵債協議無效,當然不會產生消滅舊債的效果,對于并存式的新債清償模式而言,因舊債尚未消滅,債權人自然可以選擇繼續主張舊債以救濟權利。
1.并存式新債清償下的救濟路徑。當以物抵債協議屬于并存式新債清償時,因舊債與新債并存,新債無效時,債權人可繼續主張舊債要求原債務人清償。若舊債得以實現,基于債權人不得重復受償的法理,債權人也喪失了向以物抵債的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的權利基礎;若舊債無法受償或不能完全受償,債權人可向承諾以物抵債的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責任范圍應綜合考慮第三人對以物抵債協議無效的過錯程度、債權人未受償的范圍及以物抵債的金額范圍。此時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并非是對舊債的代替履行,而僅僅是對債權人不能受償部分的補充責任。
2.替代式債的更新下的救濟路徑。此種模式下,舊債原本因新債而被替代,不再存在,在新債無效的情況下,債權人是只得向新債債權人主張賠償責任還是可以恢復到舊債的履行存在爭議。我們傾向性認為,在債的更新的模式下,新債無效不僅是債權人不能依據以物抵債協議獲得替代給付,該協議也不再產生更新舊債的效果,舊債應被恢復,債權人可以依據舊債主張相關權利。而此時若舊債無法被清償或無法被完全清償,債權人仍應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以物抵債協議無效的賠償責任,相應賠償范圍也同樣應綜合考慮第三人對以物抵債協議無效的過錯程度、債權人未受償的范圍及以物抵債的金額范圍。
責任編輯 | 翟珺
人像攝影 | 施蕾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責任編輯:hnmd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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